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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无效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与《合同法》关于无效与可撤销合同分析

时间:2010-07-03 08:3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民法通则无效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与《合同法》关于无效与可撤销合同分析 1、无效民事行为与合同 (1)、《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法通则"无效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与《合同法》关于无效与可撤销合同分析

1、无效民事行为与合同
(1)、《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与合同       
(1)、《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 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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