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率从88%跌到27%,公司说经营困难裁员,法院判了——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基本情况
黄某是深圳一家商业运营公司的负责人,管着一个叫"方直·前海国际文化中心"的项目。
干了快4年,月薪3万多。
2025年4月,公司突然通知他——
"前海项目经营不善,关闭了,你被解除了。"
理由写得明明白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不成。
黄某不服,告到法院。
结果呢?
法院:你这是违法解除,赔26万!
第一,公司说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到底是什么?
公司摆了一堆数据:
- 项目出租率从2023年的88%跌到2024年的27%,下降61个百分点
- 商户不交租,公司资金紧张
- 业主方催租,都发律师函了
- 所以需要裁员缩减开支
听起来挺惨的。
但法院看的是另一回事。
第二,法院为什么不认?
法院说得非常清楚——
"出租率、平均租金下降,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安排,不足以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翻译成人话:
欠租也好、出租率低也好,这是公司自己经营上的问题,不是行业政策变化、不是法规调整、不是不可抗力。
公司不能说"我生意不好"就随便裁人,还不给赔钱。
而且黄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2024年1-12月实现净利润490万元,前9个月投资集团累计实现利润1618万元。
你说你困难,你账上还有钱。
还有个关键问题:公司根本没跟黄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前提是——先协商,协商不成,才能解除。
公司跳过协商直接解除,程序上就输了。
第三,赔了多少钱?
- 违法解除赔偿金:260960元(月均工资32620元 × 4个月 × 2倍)
- 工资差额:47133.96元(2025年2-4月少发的部分)
- 律师费:5000元
- 还得出具离职证明
合计超过31万。
说几句实在话:
很多公司觉得"我生意不好、项目黄了"就能随便裁人。
但法律不是这么说的。
经营风险是公司自己的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
你项目亏损、出租率下降,那是你的经营决策问题。如果想裁人,要么走协商一致(给补偿),要么证明真的到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程度。
"生意不好"四个字,当不了合法辞退的理由。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赔偿金 #深圳劳动仲裁 #违法辞退赔偿 #经营困难裁员 #出租率下降 #劳动仲裁律师 #违法解除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
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25)粤0391民初10848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认定争议(出租率下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争议;工资差额计算争议;律师费承担争议
案件事实
一、本案仲裁情况:黄某曾与方某公司就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等争议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深劳人仲案【2025】1965号),该仲裁委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黄某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案外人深圳市信某有限公司,黄某在深圳市信某有限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依法合并计算为黄某在方某公司处的工作年限;黄某担任方某公司负责人及投资集团综合管理中心负责人;黄某2022年2月1日起月工资结构为固定工资31200元+车辆补贴2000元+电脑补贴250元+餐补40元/天(按实际出勤计发)+司龄补贴300元/月(满一年增加100元),其中车辆补贴系报销项目,不属于黄某的工资组成部分;因方某公司未举证证明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降低黄某的月工资标准与黄某协商一致,故裁决方某公司支付黄某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99840元。
黄某于庭审中述称,不认可"车辆补贴系报销项目,不属于黄某的工资组成部分"的认定,其他认定予以认可。方某公司述称黄某签署了薪酬调整确认单,虽经鉴定,该薪酬调整确认单上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所签,但鉴定意见不具有参考性,是在仲裁时鉴定的。
黄某与方某公司关于本案劳动争议于2025年4月14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25】58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方某公司支付黄某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47765.39元;二、方某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0960元;三、方某公司支付黄某律师费5000元;四、方某公司依法为黄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五、驳回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前海国际文化中心经营不善,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5年3月7日起关闭该项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条款,公司决定从2025年4月10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方某公司辩称,方某公司作为商业运营方,主要业务是从深圳市前某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听海大道与妈湾一路交汇处的"方直·前海国际文化中心"项目,负责该项目的招商与日常运营管理。受整体经济环境低迷的影响,该项目出租情况显著恶化。2024年统计数据显示,出租率仅为27%,较2023年的88%大幅下降61个百分点。许多商户因经营困难拒绝支付租金,导致方某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因租金收入严重滞后,方某公司已被业主方深圳市前某有限公司多次催缴房租。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因为整体经济下行,员工所在的项目出租率低,公司需要裁员以缩减开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有与之进行协商,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黄某提交方某公司2024年经营报表,载明2024年1-12月实现净利润490万元。黄某提交2024年9月经营分析报告,载明:截至9月止,投资集团累计实现利润1618万,完成年度目标67%,前海项目出租率及平均租金下降,其中前海项目下降11%,幅度较大。方某公司提交2024年投资集团考核指标完成报表,述称2024年方某公司出租率仅为27%,较2023年88%下降了61%。方某公司提交《律师函》,载明深圳市前某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其追缴租金。
法院观点(完整原文)
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出租率、平均租金下降,方某公司述称其需要裁员缩减开支,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安排,不足以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方某公司以该理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方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0960元【(31200元+250元+40元/天×21.75天/月+300元)×4个月×200%】。
为什么选择李现益律师?
我是李现益,深圳执业15年的劳动法律师,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帮过3000+劳动者处理劳动纠纷。
不管你在深圳哪个区——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光明、坪山,还是周边城市,只要遇到劳动纠纷,都可以把情况和材料发给我看看。
⚠️ 特别提醒:劳动仲裁申请有1年时效,从你知道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
📞 咨询热线:1899894079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