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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职就开同行公司?深圳前海法院判了:违反忠实义务,违约金酌减至1万——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李现益推荐典型案例

2026年6月14日 李现益律师 竞业限制

还在职就开同行公司?深圳前海法院判了:违反忠实义务,违约金酌减至1万——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李现益推荐典型案例

一个你没听过的竞业限制坑

很多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的理解只停留在离职后——认为只要公司不按月给补偿金,协议就自动失效,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但有一个非常容易被忽视的点:

你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法定义务。跟公司给不给补偿金,没关系。

今天通过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真实判例,把这个知识点讲透。


案件背景

陶某在深圳一家公司担任业务员,月工资不到4000元。他于2023年2月入职,2024年8月离职。

然而,在2024年6月7日,也就是他还在职的时候,陶某偷偷注册了一家新公司,其经营范围几乎与原公司一模一样。公司发现后,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陶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最终,仲裁委裁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但陶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三个争议焦点,逐个拆解

焦点一: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

法院认定:法定义务。

法院的论述分两层:

第一,劳动者构成了用人单位组织的一部分,从人身、经济上依附于用人单位,则有维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义务——即忠实义务。这个忠实义务本身包含竞业限制。

第二,即便不看忠实义务,双方《劳动合同书》第十三条第(六)项也白纸黑字写明了禁止在职期间从事竞争业务。条款内容不违法、不违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结论:不管合同写没写,在职期间都不能跟公司抢生意。

焦点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变更了《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陶某主张:双方签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按照该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公司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竞业限制条款已经失效。

法院认定:没有变更,两个协议各管各的。

法院指出:《劳动合同书》第十三条第(六)项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管的都是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第十条第3项管的是离职后双方的竞业限制权利义务。

两个是平行条款,不存在变更关系。

结论:离职后公司不给补偿金导致竞业限制失效——那是离职后的事。在职期间违规,该赔还得赔。

焦点三:违约金10万元是否过高?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或5倍年薪取高者)。

法院酌情调整到10000元,考量因素:

  • 陶某是业务员岗位,不是高管或核心技术岗位
  • 违约持续时间不到3个月(2024年6月7日至8月28日)
  • 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际影响(无证据表明重大影响)
  • 月均工资仅3997.59元,年薪不足5万

结论:10%的比例,符合公平原则。


打工人必须记住的三句话

第一句:在职期间别动"开同行公司"的心思

你以为这是离职后才能管的事?不是。你得对公司有基本的忠实义务,这事不写在合同里也是默认的。

第二句:合同上的字,签了就是签了

你说"我没看清楚""不是我自己写的"——法院不认。只要是你本人签的,就是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句:工资低只能让法院少罚你,不是不罚你

1万对月薪4000的人来说也不是小数目。与其冒这个险,不如老老实实把主业干好,想干副业就选不冲突的方向。


案件信息

案号: (2025)粤0391民初8290号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争议焦点: 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的性质认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变更《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酌减比例


李现益,深耕深圳的劳动法律师,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法15年,累计为3000+劳动者解决劳动法律问题,胜诉率超95%。依托穗江律所中标深圳多项政府法律服务项目的专业实力,持续为深圳职场人士提供劳动维权服务。

⚠️ 劳动仲裁时效1年,别等到过期了才找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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