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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录音想证明请假获批准?录音内容反而打了自己的脸——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2026年7月1日 李现益律师 违法解除

偷偷录音想证明请假获批准?录音内容反而打了自己的脸——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有些打工人跟公司闹矛盾时,喜欢偷偷录个音,觉得"我有录音在手,法院还能不信我?"

但今天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偷偷录音不仅不一定帮到你,有时候录出来的内容反而证明你自己没理。

事情经过

郭某,深圳某公司运营高级经理,月薪16000元。2023年5月入职,签了3年合同到2026年。

2024年12月初,郭某想请几天年休假。按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年假要在钉钉上申请,至少要提前一天审批,请三天以上要提前两天。

但郭某没有走钉钉流程,而是口头跟总经理说了一声,然后就没来上班了。

公司说:你没按规定请假,旷工3天,按《员工守则》开除。

郭某不服:"我请假了!我有录音!"

法院怎么看?

郭某当庭放了一段跟总经理的谈话录音。结果,这录音成了整个案子最关键的转折点。

第一,录音是偷偷录的。 郭某自己承认,录的时候没有告诉对方。未经同意私自录音,这个证据本身就有瑕疵。

第二,录的内容反而证明郭某的主张不成立。

法院听了录音后发现:

  • 录音内容是双方在沟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没有达成一致
  • 郭某在录音里提到"我要请假",但对方根本没有回应这个请假请求

法院说得直白:录音反映的事实是——两人没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对方也没有同意请假。

第三,员工手册白纸黑字写清楚了请假流程。 《员工手册》在公司公示了,《员工守则》郭某签字确认了。规定就是要在钉钉上申请、提前审批。你没走流程,公司按旷工处理,合法。

结果:郭某要求赔偿金48000元,法院一分没支持。只支持了工资差额3213元和按比例算的律师费271元。


说几句实在话

这个案子给咱们打工人提了三个醒:

第一,偷偷录音不要当成"王牌证据"。 很多人以为只要录了音、有凭有据,法院就会采信。但录音能不能当证据,要看三样:一是来源是否合法(偷偷录的瑕疵很大),二是内容是否完整(不能掐头去尾),三是最关键的——录的内容到底证明了什么。如果录的内容反而证明你理亏,那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第二,请假要走公司的正规流程。 口头说一句"我请假了"然后就不来上班,在劳动法上风险极大。公司有钉钉、有OA系统、有审批流程,按规定走,哪怕公司不批,你至少留了"我申请了"的记录。不走流程直接不来,就是旷工。

第三,签字确认过的员工手册是要认的。 很多人入职时签了一大堆文件都没细看,但一旦签了字,法院就认定你知道那些规定。说"我没看过""我不知道"在法庭上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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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25)粤0391民初6551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非法定程序请假是否构成旷工;私自录音证据的采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适用条件

案件事实

郭某于2023年5月10日入职深圳市消某有限公司,任运营高级经理,月工资16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5月10日。2024年12月3日,郭某口头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请假,但未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通过钉钉系统提交申请。公司《员工手册》第十四条规定年假需至少提前一天在钉钉申请,三天以上需提前两天。郭某提交了与总经理的谈话录音,主张请假已获批准、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一致。公司提交了经郭某签字确认的《员工守则》及公示的《员工手册》,主张郭某未按规定请假构成无故旷工3日,依据员工手册第十三条及员工守则第3.3.5条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法院观点(完整原文)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当庭播放了其提交的谈话录音,原告与其所称的被告总经理陈天文的谈话内容是与原告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进行沟通的过程,但沟通的结果是双方并没有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且录音中原告告知对方其要请假,对方并没有对原告的请假表达意见。原告庭审时承认录制谈话内容时未告知陈天文,原告未经谈话对象的同意,采取私自录音的方式取得了该证据,且该录音内容反映的事实是就解除劳动合同两人未协商一致,对方也没有表示对原告的请假予以同意,故本院对原告认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请假申请已获批准的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的《员工手册》已在公司进行了公示,《员工守则》原告已签字确认,原告应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进行请假申请,被告根据《员工手册》第十四条之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起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却是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并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再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法律依据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该条的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原告旷工,并不是因为出现上述第四十条的情形,本案也不适用该条规定。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选择李现益律师?

深圳劳动法律师李现益,专注劳动法15年,累计为3000+劳动者解决劳动法律问题。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处理违法辞退、调岗降薪、工伤赔偿、拖欠工资等各类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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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醒: 跟公司沟通重要事项(请假、调岗、辞退等),正确的做法不是偷偷录音,而是通过书面方式留痕——钉钉、微信、邮件都可以。口头沟通后,发一条确认消息:"X总,按我们刚才沟通的,我从明天开始休年假,已走钉钉流程审批,请查收。"这样既有沟通记录又有流程证据。另外,公司让你签字的规章制度一定要看,签了就是认了,到时候说"我不知道"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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