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随意辞退期!公司说“不符合条件”就让你走?律师:3条红线缺一不可!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试用期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开除,法院:举证不能,违法——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试用期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句话很多劳动者都听过。但很多人不知道:公司说不合格,得拿出证据来。拿不出来,就是违法解除。
真实情况
谭某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做产品专员,试用期工资7000元,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干了两个月后,公司通知他: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谭某不服,去仲裁。仲裁裁决:公司违法解除,赔7000元赔偿金。公司不服又告到法院,法院怎么判的?
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仲裁结果。
公司为什么输了
法院说了三条理由,每条都打在公司的痛点上:
第一,聊天记录证明不了工作能力。 公司拿出的证据是谭某和同事的聊天记录,法院认为这些聊天记录不足以反映谭某的具体工作能力,不足以证明他存在表现欠缺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二,公司说不清录用条件是什么。 法院要求公司证明: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有没有明确标准?这个标准有没有清楚告知谭某?公司一个都证明不了。
第三,公司也证明不了谭某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有没有触发?没有证据。
最终结果: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违法解除,赔7000元。
说几句实在话
试用期被辞退是最常见的劳动纠纷之一,很多公司以为"试用期嘛,不合适就能开了",这是天大的误解。
第一,试用期不是免费试用期。 公司要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理由——"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但公司得拿出证据。
第二,"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证明三件事:
- 有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白纸黑字的岗位要求、考核标准)
- 有没有把条件告诉员工?(入职时有没有签字确认)
- 员工确实达不到条件?(具体的工作表现、考核结果)
三条少一条,法院就不认。
第三,聊天记录不算有力证据。 很多公司觉得"有聊天记录证明他工作不行就行了",但法院认为聊天记录反映不了完整的工作能力。公司得拿出客观的考核结果、工作成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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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24)粤0306民初34701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
案件事实
谭某于2023年3月21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岗位为产品专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7000元。2023年5月25日,公司以谭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提交了谭某与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试用期录用条件有明确标准并已清楚告知谭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谭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解除条件。
法院观点(完整原文)
原告以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提交的被告与公司员工聊天记录不足以反映被告具体工作能力,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原告所称的表现欠缺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不足以证明被告不符合原告录用条件;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有明确标准并已将该条件清楚告知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解除条件;综上,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原告以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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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醒: 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开除,不要轻易签字走人。要求公司出示书面的录用条件标准和考核结果——公司说不清楚这三件事,就是违法解除。保留好入职时签的所有文件,看看上面有没有写明试用期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