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6年没交养老,员工辞职要4万——法院:少走一步,一分拿不到!——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公司漏交养老保险,员工直接辞职要4万补偿,法院:少走这一步,一分拿不到——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干了6年才发现公司没给我交养老保险,我发了个通知就走人——结果4万补偿一分没拿到
文书来源: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件速览
邹某在深圳龙岗一家公司做品质部主管,2018年4月入职,一干六年。公司只给他交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从头到尾没交。
2024年3月13日,邹某发了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列了超时加班、没付加班费、没缴养老险、没足额发2月工资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万多。但到了仲裁庭审,邹某自己确认:解除事由"仅系"未依法正常缴纳养老保险。
公司说:工资没欠,是邹某自己走的。龙岗法院一审(小额诉讼、终审)判:邹某败诉,经济补偿一分没拿到。
双方理由
邹某(劳动者、原告)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构成被迫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40842元(仲裁请求)/32028.96元(诉讼请求),外加工资差额、律师费5000元。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被告)主张:工资由基本工资加加班工资构成,不存在欠薪;公司已缴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四险,仅未缴养老;是邹某自行解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自以为vs法院
邹某以为:公司漏交养老险是硬伤,我直接发被迫解除通知走人,补偿稳拿。
法院认为:想以"未缴社保"解除并拿补偿,得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走程序——先书面要求公司缴纳,给公司一个月期限;公司一个月不缴,才能解除并拿补偿。邹某没提前书面催缴、没等那一个月,程序不对,补偿不支持。而且公司已缴了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四险,是否足额不归法院管。
法院怎么判的?
关于未依法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并未提前一个月要求被告缴纳,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另外,被告已依法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否足额缴纳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故原告以被告未缴纳养老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超时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未支付加班费问题。原告底薪5800元为包含加班工资的包月工资,按法院认定的平均每天上班28天、每天上班11小时折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不存在未支付超时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情形。
关于未及时发放2024年2月工资的问题。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使的是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提出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尚未到双方协商一致的最晚工资支付时间(每月22日),故原告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
综上,原告提出的上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均不能成立,其诉请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几句实在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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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缴社保"被迫解除,必须先走"书面催缴+等一个月"程序。这是深圳条例第十五条的硬要求。很多劳动者像邹某一样,发现公司没交养老险就直接发被迫解除通知,结果程序错了,补偿一分拿不到。这一步非常关键,别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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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交四险、漏了养老,不等于能直接走人拿钱。法院认的是"劳动者有没有先要求公司补、给没给一个月期限"。没走这步,即便公司确实漏缴,也拿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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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被迫解除通知前,先算清工资支付期限到了没。邹某3月13日发通知,但双方约定最晚每月22日发工资,那天工资还没到支付期,不构成"拖欠"。想以欠薪为由解除,得等过了支付期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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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月工资若折算不低于最低工资,加班费诉求不支持。邹某底薪5800元含加班、每月上28天每天11小时,折算时薪14.17元高于最低13.56元,法院认工资结构有效,加班费主张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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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把解除事由"缩窄"很危险。邹某在仲裁确认解除事由"仅系"未缴养老险,等于把其他理由的审查空间放弃了。提被迫解除前,理由要列全、证据要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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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连律师费都自己扛。深圳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律师费支持以"劳动者胜诉"为前提,邹某全败,5000元律师费也自己出。
关键案件信息
- 当事人:邹某(劳动者,原告,品质部主管,2018年4月入职);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被告,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被迫解除经济补偿、工资差额、律师费)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小额诉讼程序,2025年3月17日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案号:(2025)粤0307民初8220号
- 争议焦点:邹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事由是否成立;公司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 裁判结果:驳回邹某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仅为邹某缴纳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四险、未缴养老保险;邹某未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补缴,不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经济补偿诉请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元由邹某负担
-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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