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产假工资岂能因员工声明而被拒付?这一现象需重视!公司被判支付廖某生育津贴和工资!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公司被判支付廖某巨额生育津贴和工资,背后原因竟是……
最近深圳中院审结了一起廖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公司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了上诉。其核心主张是:
第1项、判决某公司无须向廖某支付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6月22日期间生育津贴 46988.51元;
第2项、判决某公司无须向廖某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 间、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18日工资共第22666项、67元;
第3项、判决某公司无须向廖某支付律师费4 第677项、9元;
双方到底争什么?
一、双方两大争议焦点
- 廖某口头承诺放弃产假待遇,公司是否还需要向其支付生育津贴;
- 廖某口头提及放弃部分时段工资,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其在职上班期间的拖欠工资。
二、双方各自主张
某公司
- 廖某曾口头表示放弃产假工资,公司无需支付生育津贴;
- 廖某也口头放弃了两段上班期间的工资,公司不用补发该部分工资。
廖某
- 公司已从社保部门领取自己的生育津贴,应当全额转给本人;口头放弃产假待遇无效;
- 自己两段时间正常上班提供劳动,公司必须支付拖欠工资,口头放弃不具备约束力。
法院怎么判的?来看重点。
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析认定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 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廖某在2023年4月8日生育一女,并申请了产假。 某公司已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了生育津贴,但未支付给廖某。
本案中,某公司确认廖某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间有上班,并确认未支付该期间的工资。虽然某公司主张廖某在2022年 11月的谈话中放弃了上述期间的工资,但该谈话内容并未形成正式的书面协议,且廖某明确表示其在 谈话中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廖某在上述期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
最终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低于正常标准。公司按最低工资发就是违法,差额必须补齐。孕期、产期、哺乳期,法律给了女职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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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2908号
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生育津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 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廖某在2023年4月8日生育一女,并申请了产假。某公 司已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了生育津贴,但未支付给廖某。虽然双方在2022年11月的谈话中,廖某曾 表示放弃产假期间的工资,但产假工资属于法定待遇,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法定报酬。廖某在怀孕 期间为获得缴纳社保和生育津贴而作出的放弃声明,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作为免除某公司支付产假 工资的依据。因此,某公司仍应依法支付廖某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6月22日期间的生育津贴46988.51元。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工资问题。
本案中,某公司确认廖某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间有上班,并确认未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虽然某公司主张廖某在2022年11月的谈话中放弃了上述期间的工资,但该谈话内容并未形成正式的书面协议,且廖某明确表示其在谈话中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廖某在上述期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一审认定某公司应当向廖某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及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18日的工资共22666.6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
一审对于律师费的处理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