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工程给了包工头,工人受伤了,到底谁赔?法院判了——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赵某是深圳一个工地的木工,2022年2月进的项目。
2022年8月10日,他在宝安区某医院改造工程工地干活时,左手臂被砸骨折。
伤得不轻,住院6天。
关键是——赵某不是公司直接招的。他是包工头周某甲招来的,工资也不是公司发,是总包方发的。
那公司说了:他不算我的人,我凭啥赔?
但法院说:你得赔。
第一,公司和赵某之间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
仲裁已经查清楚了。湖北某公司(原告)把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周某甲,周某甲自己招人干活。赵某是周某甲招的,不归公司管,工资也不从公司发。
所以,仲裁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个结果双方都没上诉,已经生效了。
那既然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为什么还要赔?
第二,没有劳动关系,但公司是"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关键在这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直接认定这家湖北公司是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为什么?
公司违法了。
公司把劳务分包给了周某甲,但周某甲是个体人,根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法院说得很清楚——
"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条规则是什么意思?
就是:你把活包给了不该包的人,这个人招的工人受伤了,你作为发包方,跑不掉。
第三,公司要赔多少钱?
赵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723元/月
法院算了三笔账:
- 停工留薪期工资:5个月 × 10723元 = 53615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 × 10723元 = 42892元
- 律师费:4135.68元
合计:10万出头。
加上社保基金已经批下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748元(这个由社保基金直接付),赵某总共能拿到近20万。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想不赔,结果全部驳回。
说几句实在话:
很多建筑行业的工人,公司会说"你不是我直接招的""你是包工头的人"来推责任。
但法律已经堵死了这个口子。
只要是你公司承包的工程,你把活分包给没资质的人,工人受伤了,你照样承担工伤责任。
这招叫——选人失误,责任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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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24)粤0306民初36873号
**案由:**劳动争议
**争议焦点:**违法分包工伤保险责任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争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争议;律师费承担争议
案件事实
一、被告受伤及治疗情况:2022年8月10日被告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项目工地受伤,2023年1月1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原告。2023年3月3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认定被告构成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停工留薪期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
受伤当日被告入深圳平乐某医院(深圳市坪山区某医院),于2022年8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中医诊断为骨折病(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左桡骨干骨折。
二、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曾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3日做出深宝劳人仲(新安)裁【2022】904号仲裁裁决,原告在该仲裁庭审中确认被告入职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岗位为木工,并称被告工作的项目为原告的分包工程,工程总包方为案外人某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原告将被告所在项目分包给案外人周某甲,被告由周某甲自行招聘,工资由中建六局直接发放,同时称周某乙系周某甲班组的管理人员,被告的工作由周某甲班组自行安排。该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与周某甲于2021年11月13日就案涉项目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协议,周某乙向被告已转账支付医疗费2000元,因被告系实际施工人周某乙、周某甲招用的劳动者,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原告的组成人员,不接收原告的指挥和管理,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均未就该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现已生效。
三、关于被告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被告主张其工资按天结算,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原告共计支付工资59650元,故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0723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未直接向被告支付工资,不清楚具体金额。本院认为,原告未就被告的工资标准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10723元/月。
四、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法院查明
经查,案涉项目总承包单位已办理深圳市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亦已核准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748元。
法院观点(完整原文)
本院认为,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告主张其将分包的劳务又发给案外人周某甲等人,系周某甲招聘被告。周某甲无用工主体资格,现被告工伤十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认定原告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故原告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核算,原告应支付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3615元(10723元/月×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892元(10723元/月×4个月)。
五、律师代理费:4135.68元。
被告因本案已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结合被告的胜诉比例,依法支持原告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4135.68元(96507元÷116676元×5000元)。
六、赵某(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某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856元;2.某公司支付赵某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4820元;3.某公司支付赵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4.某公司支付赵某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6日治疗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赵某已在仲裁庭审中撤回第4项仲裁请求。
七、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23】3721号仲裁裁决:1.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赵某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36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892元、律师代理费4135.68元;2.驳回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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