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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工伤后离职,停工留薪期工资咋算才合理?快揭秘!

2026年5月5日 李现益律师 劳动法有关观点

深圳工伤后离职,停工留薪期工资咋算才合理?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深圳工伤案 | 九级伤残

工伤九级丨解除劳动关系后仍获赔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深圳案例离职了还能要工资?法院判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劳动合同无关!

最近深圳中院审结了一起深圳某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公司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了上诉。其核心主张是: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适用 法律和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某公司的上 诉请求。 郭某未作陈述。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无需支付刘某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 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6781.6元;

双方到底争什么?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截止时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仍需计发

双方主张

  • 某公司:依据《工人退场确认书》《承诺书》,主张按8000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双方2022年1月1日已解除劳动关系,刘某自愿放弃此后停工留薪期工资,无需再支付。
  • 刘某:不认可按8000元计算工资相关待遇,主张按法定标准计发完整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裁判要点

  1. 工资计算基数
    退场确认书的工资金额是事后补填,承诺书仅约定疗养工资,均无法证实刘某受伤前真实工资;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实际月薪,一审参照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11620元作为计算基数,合法合理,予以维持。

  2. 停工留薪期计算时段
    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合医疗终结期确定,属于法定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该权利主张

法院怎么判的?来看重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 定;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算至何时;三、某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刘某律师费。
刘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某公司 以刘某签署的《工人退场确认书》《承诺书》为证,主张刘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 工资应以月工资标准8000元为基数计算。经查,某公司确认《工人退场确认书》中关于工资金额“贰 万伍仟元整”的内容系郭某在刘某签署后补充填写,郭某在一审庭审中述称刘某的工资按照工作量计 算,因工作量数据丢失无法计算出刘某的工资数额,按最低工资……
某公司主张刘某在签署《工人退场确认书》时表示自愿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 系,故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视为刘某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最终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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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信息

案号:(2024)粤03民终27592号
法院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 定;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算至何时;三、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算至何时。

1.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刘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

  • 某公司 以刘某签署的《工人退场确认书》《承诺书》为证,主张刘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 工资应以月工资标准8000元为基数计算。经查,某公司确认《工人退场确认书》中关于工资金额“贰 万伍仟元整”的内容系郭某在刘某签署后补充填写,郭某在一审庭审中述称刘某的工资按照工作量计 算,因工作量数据丢失无法计算出刘某的工资数额,按最低工资标准8000元/月估算刘某从进场到退场的工资为25000元;《承诺书》系双方就刘某返乡疗养而签署,明确约定“受伤期间疗养工资8000 元/月”。
  • 本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工人退场确认书》《承诺书》并不能证明刘某受 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不足以作为认定刘某月工资标准的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在双方均未能提供确 切有效证据证明刘某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酌情以刘某受伤时 已公布的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11620元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 算基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 关于争议焦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算至何时

  • 某公司主张刘某在签署《工人退场确认书》时表示自愿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 系,故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视为刘某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基于工伤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即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影响工伤职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 本案中,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刘某属九级伤残,停工留薪 期为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4月27日,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29日 。
  • 刘某于2022年1月1日签署《工人退场确认书》,确认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应认定双方劳 动合同于2022年1月1日解除但不影响刘某在2022年1月1日后继续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权利。 一审法院以月工资11620元为基数计算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4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2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且核算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3. 关于争议焦点三: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算至何时

一审法院综合刘某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和支出的律师费数额,判决某公司承担 律师费4397.59元,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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