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9200元“包干”加班费?法院判了:公司还得再掏5万3!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你有没有在面试时听过老板拍着胸脯说:“咱这工资是月薪制,里面啥都包含了,加班费也在里头!”听起来好像挺划算,可等到你真的加班到半夜,才发现到手工资跟没加班一个样。今天这个故事,就告诉你这种“打包价”到底靠不靠谱。
一张“包干”合同,藏了多少坑?
2019年8月,邓师傅入职深圳一家公司,做纸样师。试用期工资8800元,转正后涨到9200元。看着挺高对吧?可你仔细看合同,里面写着:这9200元里包含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种补贴……说白了,就是老板想用一笔钱,把你所有的工作时间都买断。
邓师傅在这家公司干了两年多,每个月基本没闲着。工作日加班496.6小时,休息日加班815.5小时,加起来超过1300小时!按他算的,光是加班费就该有12万多。可公司说:“合同都写了,工资里已经包含加班费了,你还想要啥?”
法院怎么判?别被“月薪制”忽悠了!
很多人一听“月薪制”就懵了,觉得老板说得好像有道理。但法院的判决,直接给这种说法泼了盆冷水。
法院说得很明白:实行月薪制,不代表公司就可以不给加班费。只要公司安排你加班,要么给调休,要么给钱,这是法律底线。你合同里写的“包含加班费”,如果计算下来,你的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根本没算清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那这约定就是无效的。
本案中,法院把邓师傅的加班时间分成了两段。头一年(2019年8月到2020年8月)没签合同,工资表也没让邓师傅签字,公司说“已经包含了”,但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判定:这段期间的加班费,公司得按正常工资标准全额补上。
到了第二年(2020年9月到2021年10月),虽然签了合同,工资表也有邓师傅签字,但法院一算,公司实际发给邓师傅的加班费,离他该得的差了一大截。比如2020年10月,邓师傅周末加班费就该有1600元,但公司只给了870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必须再支付邓师傅5万3千多元的加班费,还得给他开离职证明。公司不服气,想上诉,结果被直接驳回,而且是终审判决,钱一分不少得掏。
劳动者和公司,都能学到什么?
对打工人的提醒:
- 别信“打包价”。 任何说“工资包含了所有加班费”的承诺,都要留个心眼。签合同前,一定问清楚:加班费怎么算?是单独发,还是混在工资里?如果混在里面,得明确列出具体金额。
- 留好证据。 考勤记录、工资条、加班通知、微信聊天记录,全都保存好。特别是工资条,如果公司不给你签字确认,那就要小心了,这可能是他们想赖账的前奏。
- 别怕打官司。 邓师傅从仲裁到一审再到二审,用了两年多时间,但他坚持下来了。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加班费是劳动报酬,不是老板想不给就能不给的。
对公司的警告:
别以为合同里写一句“包干”就万事大吉了。如果实际加班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或者工资计算下来,你的时薪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那这种“包干”条款就是白纸一张。老老实实按法律规定算加班费,才是对公司最省钱、最省事的选择。
加班这事儿,老板和员工心里都有一本账。法律不是给老板添堵,而是给老实人撑腰。你的时间和汗水,不是一句“月薪制”就能买断的。
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24)粤0305民初13077号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争议焦点:**休息日加班工资争议;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争议;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争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争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观点(完整原文)
1. 关于加班时数的问题。
双方确认被告在2019年8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合计496.6小时,休息日加班合计815.5小时,无法定节假日加班。依据原告提交经被告确认的《被告于2019年8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月考勤统计一览表》查实,被告于2019年8月8日至9月30日期间工作日加班34.5小时,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194小时,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工作日加班268.1小时;2019年8月8日至9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68小时,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313小时,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434.5小时。
2. 关于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加班工资问题。
被告自2019年8月8日入职原告处,入职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核实双方关于工资的约定,虽原告提交了《被告于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工资表》,但该表无被告签字确认,被告亦不予确认,则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实行月薪制并不影响加班工资的核发,用人单位如因工作关系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加班的,用人单位亦应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原告未提交证据已经安排劳动者调休或已支付加班工资,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被告该期间的加班工资。
3. 关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加班工资问题。
根据深南劳人仲裁【2021】191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内容载明,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每月工资含加班工资,并对原告提交的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有被告签名的工资表予以采纳。另2021年9月及10月的工资表虽未经被告签名,但该月工资结构与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工资表的工资结构一致,故,本院采纳原告提交的2021年9月及10月期间的工资表,并采信原告已支付被告2020年9月加班工资合计1292元(平时加班费422元,周末加班费870元),2020年10月加班工资合计1905元(平时加班费305元,周末加班费1600元)、2020年11月加班工资合计1346元(平时加班费410元,周末加班费936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每月加班工资1365元,合计13650元(平时加班费4290元,周末加班费9360元)、2021年10月加班工资合计2067元(平时加班费429元,周末加班费1638元)。
综上,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8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53784.48元【按工作日加班工资:2019年8月8日至9月30日期间(8800元÷21.75天÷8小时×34.5小时×150%)+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9200元÷21.75天÷8小时×194小时×150%)+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2200元÷21.75天÷8小时×268.1小时×150%);休息日加班工资:2019年8月8日至9月30日期间(8800元÷21.75天÷8小时x68小时×200%)+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9200元÷21.75天÷8小时×313小时×200%)+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2200元÷21.75天÷8小时×434.5小时×200%)-原告已支付的加班工资20268元(平时加班工资5856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4412元)计算】。涉案仲裁认定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8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53315.57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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