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工人警惕!工伤签3万补助协议?法院:显失公平,完全无效!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3万就想打发工伤员工?深圳法院:协议显失公平,按法定标准足额赔付
最近深圳中院审结了一起郑某某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了上诉。其核心主张是:第1项、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郑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第2项、依法判决 郑某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二审应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第1项、判决某公司无需支付郑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616元,无需 支付郑某停工留薪工资第21090项、52元;
双方到底争什么?
核心就一个:双方对一审判决确认郑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3 年6月20日解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认定如下:
法院怎么判的?来看重点。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对一审法院确认郑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3 年6月20日解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认定如下:
。法院认为,双方于2023年5月9日签订的《受伤补助协议书 》虽然约定了某公司向郑某支付30000元作为一次性补助,但该协议是在郑某尚未进行工伤伤残等级 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协议中约定的30000元远低于郑某依法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 工留薪期工资的总额。因此,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不应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且某公司要 求郑某双倍返还已支付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经一审法院,郑某的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913.23元,停工留薪期为202 3年3月5日至6月20日,一审法院郑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1002.13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 持。
最终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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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4502号
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对一审判决确认郑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3 年6月20日解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认定如下:
关于《受伤补助协议书》效力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于2023年5月9日签订的《受伤补助协议书 》虽然约定了某公司向郑某支付30000元作为一次性补助,但该协议是在郑某尚未进行工伤伤残等级 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协议中约定的30000元远低于郑某依法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 工留薪期工资的总额。因此,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不应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且某公司要求郑某双倍返还已支付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某公司根据该协议书已支 付的款项,一审已在本案某公司应支付的工伤待遇中予以扣减,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经一审查明,郑某的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913.23元,停工留薪期为202 3年3月5日至6月20日,一审据此核算郑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1002.1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双方已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根据相关规定,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 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郑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913.23元,该工资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60%,即8238元。因此应按照8238元/月计算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某公司主张应以 郑某的实际月平均工资5913.23元为计算基数,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郑 某的伤残等级核算某公司应支付郑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90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