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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判例:单方面降薪无效,还得赔补偿金

2026年4月30日 李现益律师 劳动法有关观点

深圳中院判例:公司单方降薪无效,还得赔补偿金

打开工资条发现数字变小了?别急着叹气,这个案例告诉你,公司偷偷降薪是违法的。

基本情况

最近深圳中院审结了一起邸某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了上诉。其核心主张是:第1项、北京某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邸某2016年5月25日至2023 年12月18日期间底薪工资差额第13348项、76元;第2项、北京某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邸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诉人北京某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邸某的原审诉讼请求:第1项、确认邸某与北京某深圳分公司自2016年5月25日至2023年12 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上诉人北京某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邸某的原审诉讼请求:1.确认邸某与北京某深圳分公司自2016年5月25日至2023年12 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某深圳分公司支付邸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1132.24 元;

双方到底争什么?

核心就一个:邸某的;2016年5月25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底薪;调整最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律师费

法院怎么判的?来看重点。

针对上诉人北京某深圳分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
北京某深圳分公司主张邸某的月工资标准为“有责底薪2000元(当 月单量≥1单为2000元,否则为0元)+提成”。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邸某在试 用期及转正后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某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北京某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没有原 件或原始载体予以核对,邸某对工资单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工资单亦不予采信。
8日期间底薪工资差额的问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

最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验总结

公司想调整你的工资,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且跟你协商一致。单方面降薪通知,法律不认。遇到这种情况,别急着签字,先留好证据。

你身边有没有人正在被公司欺负?把这条转给他,让他知道该怎么做。


深圳劳动法律师李现益

遇到劳动纠纷不知道怎么办?深圳劳动法律师李现益,专注劳动法15年,累计代理3000+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率95%+。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处理产假纠纷、违法辞退、调岗降薪、工伤赔偿、拖欠工资等各类劳动争议。有疑问?点击头像私信,免费咨询。

参考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15004号
法院裁判理由:针对上诉人北京某深圳分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邸某的工资标准问题,北京某深圳分公司主张邸某的月工资标准为“有责底薪2000元(当 月单量≥1单为2000元,否则为0元)+提成”。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邸某在试 用期及转正后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某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北京某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没有原 件或原始载体予以核对,邸某对工资单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工资单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采信邸某的 主张,认定其月工资结构为底薪(北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提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2016年5月25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底薪工资差额的问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 每月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中,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北京市最低 工资标准2200元/月,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月,自 2023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月。北京某深圳分公司确实存在支付的工资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的事实,故应向邸某补足。据此,原审法院核算北京某深圳分公司应向邸某支付2016年5 月25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底薪工资差额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邸某以北京某深圳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 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北京某深圳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本院认为,如上所述,北 京某深圳分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邸某劳动报酬的事实。原审法院根据邸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 平均工资数,核算北京某深圳分公司应支付邸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 认。 四、关于律师费问题,邸某因本案支出某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邸某的胜诉比例,原审法院判决北京某深圳分公司应支付邸某某4479.42元, 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双方对原审判决的其他判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北京我爱我家深圳分公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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