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究竟咋定?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关联公司用工乱象,劳动者权益咋保障?
你是不是也遇到过这种情况:老板让你签个文件,说“走个流程”,你稀里糊涂签了字,结果后来发现,这个签字成了公司甩锅的“护身符”?
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主人公老屠就差点吃了这个亏。他被深圳某公司违法辞退后,想找关联公司要赔偿,结果对方拿出一份协议说:“你看,他早就和我们没关系了。”法院最后怎么判的?看完你就知道,遇到这种“关联公司”轮流用工的套路,该怎么保护自己。
事情经过:从一家公司“转”到另一家,工作没变,公司变了
老屠2017年就入职了前某乙公司,一干就是好几年。2022年4月,公司突然让他签了一份《协议书》,说要把劳动关系转到网某公司去,还白纸黑字写着:“老屠与前某乙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30日解除。”老屠没多想,签了。
可签完字后呢?老屠的工作内容、领导、同事、办公地点,甚至钉钉上的公司认证,都没变!他还在处理前某乙公司的合同、用印申请,前某乙公司也还在给他交个税。说白了,就是换个公司名字,人还是那个人,活还是那些活。
后来,网某公司违法辞退了老屠。老屠一气之下,把网某公司、前某乙公司、前某甲公司(网某公司的独资股东)全告了,要求他们一起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万多元。
法院怎么判: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一个都别想跑
一审法院判了网某公司赔钱,但前某乙公司不用担责。老屠不服,上诉了。二审法院一看,这案子不简单。
法院查明:前某甲公司、前某乙公司、网某公司,这三家其实是“关联公司”,说白了就是一套人马、几块牌子。老屠的钉钉认证显示他是前某甲公司的员工,考勤由前某甲公司管,他还用过前某甲公司的印章。更关键的是,前某甲公司作为网某公司的独资股东,拿不出证据证明两家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公司不能通过“换壳”来逃避对劳动者的责任。 你让员工在几家关联公司之间来回转,工作内容、管理方式、财务都没分开,这就是典型的“混同用工”。这种情况下,哪家公司都不能说自己“没关系”。
老屠的教训:签了“协议”不代表就认了
很多人问:老屠不是签了《协议书》吗?那不就是同意和前某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吗?
法院的回答是:签了协议,不代表公司就能为所欲为。关键要看事实。事实是,老屠签完协议后,还在为前某乙公司干活,前某乙公司还在管他、给他交税。 这说明,所谓的“解除劳动关系”只是纸面上的,实际用工关系根本没断。
所以,法院最终判了:前某乙公司也要对网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老屠可以找这三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要钱,谁有钱谁出,谁也跑不掉。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这3点建议一定要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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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轻易签“劳动关系转移”的协议。 如果公司让你签这种文件,一定要问清楚:工作地点、岗位、待遇变不变?如果不变,为什么要签?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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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好所有证据。 钉钉截图、工作邮件、用印申请、工资条、社保记录,只要是能证明你实际在给哪家公司干活的,统统保存好。这些是证明“混同用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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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司的时候,把关联公司一起告。 别只告跟你签合同的那家。只要能证明它们是一伙的,法院就会让它们一起赔。
写在最后
公司可以换名字,但劳动者的权益不能换。那些想通过“换壳”来规避责任的公司,法院不会惯着。记住:你签的字,不代表你认了;你干的活,才是铁证。 遇到不公,别怕,法律站在干活的人这边。转给你身边还在“被换壳”的朋友,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一分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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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132号
法院裁判理由:
- 事实确认
本案中,屠某于2017年3月1日入职前某乙公司。2022年5月2日起,屠某的劳动关系转入网某公司,但屠某与前某乙公司、网某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屠某在前某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累计计入网某公司。网某公司对于一审判令其向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并未提出上诉,本院对一审该两项判决予以确认。
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前某甲公司、前某乙公司、网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系关联公司。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核算的赔偿金及律师费金额也未提出明确异议,各方争议在于前某甲公司、前 某乙公司是否应当对网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前某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前某甲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网某公司不存在混同用工 ,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屠某一审提交的钉钉名片、考勤记录、用印申请单、钉钉审批流程、前某甲公司前结发[2021]1号《关于设立创新产品部的通知》等证据有原件, 前某甲公 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证推翻上述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上述证据显示,在屠某与前某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屠某为其公司产品创新部经理;在屠某与网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 屠某的钉钉认证身份显示为前某甲公司的员工,考勤统计亦由前某甲公司进行管理;屠某在工作过程 中也曾申请使用前某甲公司印章,说明屠某曾为前某甲公司处理过相关工作事宜。 同时,前某甲公司亦存在向屠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的情况。
因此,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前某甲公 司对屠某实施了用工管理行为,足以认定前某甲公司与网某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行为。 另外,在屠某与网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前某甲公司是网某公司的独资股东,网某公司和前 某甲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相互独立。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前某甲公司亦应对网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判令前某甲公司对网某公司对屠 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前某甲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 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 关于前某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屠某二审提交了《工作邮件》《oa用印流程》《战 略合作协议》与交接单。虽然前某乙公司表示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屠某提供了手机载体或 文件发送记录,故本院予以采信。《工作邮件》显示,屠某在其劳动关系转至网某公司后仍经常性地 与前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从事前某乙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oa用印流程》显示, 屠某在其劳动关系转至网某公司后仍因处理前某乙公司的合同文件等工作申请使用前某乙公司的公章 并被审批通过。 而前某乙公司在2022年5月之后也仍有为屠某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上述证据可以 证明屠某在与网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同时为前某乙公司处理工作事务。前某乙公司与网某公司构 成了混同用工。故前某乙公司应当对网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屠某的上诉请求成立 ,本院予以采纳。一审认定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