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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未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社保购买不影响劳动

2026年5月5日 李现益律师 劳动法有关观点

未签劳动合同:社保购买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即便其他单位买社保,钱某仍确认与大排档有劳动关系!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最近深圳中院审结了一起钱某某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了上诉。其核心主张是:第1项、撤销一审判决;第2项、判决钱某承担
钱某答辩意见:第1项、钱某自2023年4月10日起在某大排档处工作,接受某大排档的用工管理和工作 安排,并由某大排档的经营者曾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工资;第2项、钱某在某大排档处的工作并非临 时性或松散型,而是某大排档业务的组成部分,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第3项、钱某接受某大排档的用工管 理和工作安排,并由某大排档的经营者曾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工资。
深圳中院认定:钱某与其他单位社保购买不影响其与大排档劳动关系

双方到底争什么?核心就一个:

争议焦点

2023 年 5-10 月期间,钱某和大排档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双方主张

大排档:钱某同期在别处有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在本店只是做劳务,不属于劳动关系。
钱某:受店内人员管理、固定从事对应工作,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观点

钱某接受大排档经营者管理、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岗位内容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经营者私人转账发放报酬,依法视作大排档发放工资。
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参保、另有劳动关系,不影响和本案大排档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法院怎么判的?来看重点。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认定如下:
。本案中,某大排档主张2023年5月至10月期间,钱某与另一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 系,且在此期间钱某在某大排档处提供的是劳务,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经一审法院,钱某确实在该期 间为某大排档提供了劳动,并接受了曾某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钱某的工作时间 、岗位及工作内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而非劳务关系。
根据上述认定,钱某与某大排档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 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确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某 大排档应支付钱某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结合钱某该 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一审法院某大排档应向钱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416.68元符合 法律规定,本院维持原判。

最终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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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信息

案号:(2024)粤03民终36833号
法院裁判理由: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认定如下:

  1. 关于劳动关系。本案中,某大排档主张2023年5月至10月期间,钱某与另一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 系,且在此期间钱某在某大排档处提供的是劳务,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经一审查明,钱某确实在该期 间为某大排档提供了劳动,并接受了曾某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 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钱某的工作时间 、岗位及工作内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而非劳务关系。此外,钱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曾某作为某大排档的实际经营者,其个人向钱某支付的报酬应视为某大排档的工资发放行为。即便钱某在其他单位购买了社保,这并不影响其与某大排档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此,钱某与某大排档之间的关 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一审认定钱某与某大排档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上述认定,钱某与某大排档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 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确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某 大排档应支付钱某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结合钱某该 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一审核算某大排档应向钱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416.68元符合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4. 关于律师费。钱某已举证证明为本案劳动争议支出律师费6000元,根据钱某的胜诉比例,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审认定某大排档应支付钱某律师费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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