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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微信聊天记录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2026年5月5日 李现益律师 劳动法有关观点

微信聊天记录能代替劳动合同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可以不用赔吗?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很多打工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入职前和公司通过微信谈好薪资、补贴、社保等细节,就默认劳动关系正式生效,忽略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少企业也借此规避责任,认为线上沟通达成合意就无需签约,这其实是重大的职场维权误区,直接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新深圳中院司法判例明确界定了这一争议,为广大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明确依据。

事情经过:工资说扣就扣,合同说没就没

黄某丹在深圳一家公司上班,工资结构是转正后基本工资7500元,加上住房补贴700元、全勤奖150元,还有不固定的加班费。听起来挺正规的对吧?可公司接下来的操作,却让人大跌眼镜。

2022年12月,公司说黄某丹因为疫情缺勤三天,直接扣了工资。但公司拿不出任何考勤记录来证明她真的缺勤了。2023年4月,公司又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句“这个月全体的全勤奖都扣了”,就把她的全勤奖也扣了。更离谱的是,公司从她入职到离职,一直没签过书面劳动合同,只在微信上聊过工资待遇。最后,公司一句“理念不同”,就把她开除了,还说她“经常不帮忙、玩手机、私自带走公司财物”,甚至说她偷了公司的蛋糕。

黄某丹当然不服,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还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更不服,一路告到法院,想一分钱都不给。

法院怎么判:三条“硬杠杠”,公司全输

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给所有打工人的一剂强心针。咱们一条条来看:

第一,关于降薪。 法院说,公司说员工缺勤,就得拿出考勤记录。拿不出来?那扣的钱就得补上。至于全勤奖,公司在5月说“这个月全勤奖都扣了”,这个“这个月”指的是5月,怎么能用来扣4月的钱?而且公司也说不出来为什么要扣。所以,公司必须补发工资差额647.44元。

第二,关于没签合同。 公司狡辩说,我们在微信上聊过工资待遇,也算合同。法院直接打脸:微信聊天记录再详细,也不是正式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要求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是随便聊几句就能替代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公司必须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5001.6元。

第三,关于违法开除。 公司说“理念不同”就把人开除了,法院说这根本不是合法的理由。公司说员工偷蛋糕、玩手机,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认定这是违法解除,公司要赔16250元。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想赖账?门儿都没有。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记住这三招

黄某丹能赢,不是靠运气,而是靠证据和法律。如果你也遇到公司随意降薪、不签合同、违法开除,记住这三招:

  1. 工资被扣,先找证据。 公司说扣钱,必须让他们拿出书面的依据,比如考勤记录、规章制度。如果他们拿不出来,就保留好工资单、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记住,公司要证明自己扣得对,不是你要证明自己没犯错。

  2. 没签合同,别怕。 很多公司觉得微信聊几句就算签合同了,这是大错特错。法律要求的是书面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只能算辅助证据。如果你入职超过一个月公司还没签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你就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记住,最多能要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 被开除,别签“自愿离职”。 公司想开除你,必须拿出合法理由,比如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公司说“理念不同”“不适合公司文化”这种模糊的话,大概率是违法解除。这时候,千万别签任何“自愿离职”的文件,直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保留好开除通知、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

结尾:你的权益,不是公司一句话能决定的

公司想降薪就降薪,想开除就开除,想不签合同就不签合同?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法律不是摆设,打工人的权益不是公司随口一句话就能剥夺的。黄某丹赢了,不是因为公司大发慈悲,而是因为她敢站出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记住,你的工资、你的合同、你的工作,都不是公司施舍的,是你用劳动换来的。当公司想糊弄你的时候,别忍气吞声,因为你的每一次退让,都是在纵容他们的得寸进尺。

转发这篇文章,让每一个打工人知道:法律站在你这边,你值得被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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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820号
法院裁判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以确定。

  1. 关于子某公司应否支付黄某丹2022年12月、2023年4月工资差额647.44元的问题。

根据一审 已查明的事实,黄某丹的薪资结构为试用期工资7000元,转正后每月基本工资7500+房屋补贴700 元+全勤奖150元+加班费(不固定)。双方对一审认定子某公司已足额支付2022年9月工资均未提出 异议。双方主要争议为2022年12月及2023年4月工资是否已足额支付。子某公司主张2022年12月 黄某丹因疫情缺勤,因此扣除了缺勤三日工资,且2023年4月全体员工均未发放全勤奖。黄某丹对此 不予认可,否认其存在缺勤情况。
本院认为,首先,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考勤表等文件 证明黄某丹在2022年12月存在缺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子某公司主张扣除2023年4月全勤奖是依其在微信群聊中发送的“这个月全体的全勤奖都扣了”。但该信息发送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其所称的“这个月”应为2023年5月,并不能作为子某公司扣除2023年4月全勤奖的合理依据。且子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不发放2023年4月全勤奖存在合理理由。 经核算,子某公司应支付黄 某丹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674.44元。一审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2. 关于子某公司应否支付黄某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001.6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 子某公司与黄某丹虽然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了关于薪资结构、住房补贴、社保等内容的合意,但这些沟 通记录并不能替代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更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微信沟通记录虽然能够反映部分劳动合同的内容,但缺乏正式性 和稳定性,无法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黄某丹在入职后并未签署任何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子某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001.6元。一审处理无误,本院亦予以确认。

3. 关于子某公司应否支付黄某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250元。

本案中,子某公司提交的微信 聊天记录显示,其以理念不同解除与黄某丹的劳动关系,后续又提出解除的理由包括黄某丹经常不帮 忙、玩手机、私自带走公司财物等。本院认为,理念不同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事由。而子某公司 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蛋糕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丹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行 为。对于子某公司主张的黄某丹存在盗窃蛋糕行为,也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子某公司未能举证 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一审核算子某公司 应支付黄某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250元,处理亦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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