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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欠薪,为何仍要支付加付赔偿金?提示:法院这么判

2026年5月5日 李现益律师 劳动法有关观点

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欠薪,要付赔偿金吗?看法院怎么判?……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经济困难,就可以拖欠工资吗?就可以不支付赔偿金吗?劳动纠纷中公司欠薪理由与责任判定,看老黄这案例就懂了!
公司以经营困难欠薪,看法院怎么判?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糟心事:辛辛苦苦干了一个月,到了发工资的日子,老板却跟你说“公司最近困难,工资先缓一缓”。你体谅公司,等了一个月、两个月,甚至半年,结果工资还是没影儿。你去找老板,他要么躲着不见,要么甩一句“没钱,你能咋地?”——是不是气得牙痒痒,却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今天,我要讲一个真实的故事,主人公叫老黄。他在深圳一家公司干了十多年,工资从没少过,可后来公司突然“变脸”,不仅拖欠工资,还死活不给。老黄没忍气吞声,他拿起法律武器,不仅拿回了工资,还多拿了一笔“加付赔偿金”——12万多!这钱,就是法律给那些“耍赖”老板的惩罚。

事情经过:老黄被欠薪,公司还嘴硬

老黄在深圳某公司工作了十几年,一直是老实本分的员工。可2024年开始,公司突然以“经济下行、经营困难”为由,开始拖欠他的工资。老黄一开始还想着公司不容易,忍了几个月,可工资越欠越多,他实在撑不住了。

老黄先是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一查,发现公司确实拖欠工资,立马下了《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限期支付。可公司呢?嘴上说“好好好”,实际上根本没当回事,过了期限也没给钱。老黄没办法,只好去劳动仲裁,最后闹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判了:公司不仅要支付拖欠的工资,还要加付一笔赔偿金,总共12万多。公司不服,上诉到深圳中院,理由是“我们不是恶意拖欠,是经营困难,没钱”。老黄呢?他坚持说:“没钱不是理由,法律说了,拖欠工资就得赔!”

双方在争什么?

某公司拖欠黄某工资,是否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支付加付赔偿金

双方主张

  1. 黄某:公司拖欠工资拒不发放,经劳动部门责令整改仍不履行,应当支付加付赔偿金。
  2. 某公司:拖欠工资是经营困难所致,并非主观恶意,不同意支付加付赔偿金;还称后续已转账部分款项。

法院裁判要点

  1. 查实公司确实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被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后,仍未按期付清欠薪。
  2. 经营困难不能作为免除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法定理由,一审判决赔付加付赔偿金合法有据,予以维持。
  3. 公司未对一审工资判项提起上诉,二审不审理其后续转账款项,该笔钱款可在案件执行阶段进行抵扣。

法院怎么判:经营困难不是“免赔金牌”

  • 深圳中院最后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公司拖欠工资是事实,而且已经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过,但公司就是不改。这种情况下,不管你是不是“恶意”,只要没在期限内支付,就得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支付加付赔偿金。
  • 法院用大白话说就是:老板,你说你经营困难,我们理解,但这不是你拖欠工资的理由。法律给了你改正的机会,你错过了,那就得承担后果。工资是劳动者的血汗钱,不能因为公司“没钱”就让员工买单。

什么是“加付赔偿金”?能拿多少?

很多朋友可能第一次听说“加付赔偿金”。简单说,就是老板拖欠工资,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后,还拖着不给,那除了要补发工资,还得额外赔一笔钱。这笔钱怎么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举个例子:公司欠你1万块工资,劳动监察责令公司15天内支付,公司没给。那你可以主张公司再赔你5000到1万。老黄的公司欠他工资数额大,所以加付赔偿金算下来有12万多。这可不是小数目,是法律给劳动者的“双倍保障”。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记住这三步

如果你也像老黄一样被欠薪,别慌,按这几步走:

  1. 收集证据,别打无准备之仗:工资条、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只要证明你在公司上班、公司欠你工资,都保存好。尤其是公司口头承诺“缓发工资”的聊天记录或录音,关键时候能派大用场。

  2. 先找劳动监察,别直接打官司:劳动监察是免费的,效率也高。去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局投诉,他们会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资。这一步很重要,因为只有经过“责令改正”这个程序,你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老黄就是先走了这一步,才有了后来的12万。

  3. 如果公司还不给,果断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责令后,公司依然不给钱,那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流程也比法院快。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再向法院起诉。记住,别怕麻烦,法律站在你这边。

写在最后:你的血汗钱,值得被尊重

老黄的故事告诉我们,面对欠薪,忍气吞声只会让老板更嚣张。法律不是摆设,它给了劳动者一把利剑——加付赔偿金。公司经营困难,不是拖欠工资的理由;老板说“没钱”,更不是免责的借口。工资是劳动者的尊严,是养家糊口的命根子。

最后,我想说一句话,希望你能记住,也转发给身边的朋友:“老板的困难,不能成为拖欠你工资的借口;法律的武器,永远为你准备着。” 如果你也被欠薪,别犹豫,拿起法律武器,该拿的钱,一分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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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4013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存在恶意拖欠黄某工资的行为,从而应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付加付赔偿金。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某公司确存在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黄某工资的行为,且该事实已经过深圳 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但某公司并未按照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做出的《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所限定的时间向黄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某公司虽主张其未及时支付工资系因经济下行导致的经营困难,而非主观恶意,但这一理由并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责任。 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某公司向黄某支付加付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某公司主张,其于2025年1月及3月已向黄某银行转账28059.48元的问题,因某公司并未就一审判决的工资部分提出上诉,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如确实存在上述事实,双方可在本案执行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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