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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维权竟成旷工?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违法,这操作绝了!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2026年5月5日 李现益律师 劳动法有关观点

员工维权竟成旷工?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违法,这操作绝了!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员工维权旷工争议,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吗?法院判决引关注!

最近深圳中院审结了一起谭某某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了上诉。其核心主张是: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大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大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某公司无须向谭某军返还2024年3月1日至3月18日的 工资差额101元;2.判令大某公司无须向谭某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8820.85元;3.判令谭某 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到底争什么?

简单说:一是争辞退是否合法、要不要赔赔偿金;二是争被扣的 101 元工资该不该返还。

争议一:公司辞退谭某军合不合法、要不要赔赔偿金

  1. 大某公司主张:谭某军没走请假手续,还带头组织员工集体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开除他是合法的,不用赔钱
  2. 谭某军一方:自己没到岗是因为公司没足额交社保,他去投诉举报合法维权,不算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辞退,必须支付赔偿金

争议二:公司扣的 101 元工资该不该退

  1. 大某公司主张:谭某军离职没交还工衣、工卡、工鞋,按公司工装规定,有权扣他 101 元工资,不用返还
  2. 谭某军一方:公司的工装管理规定没公示、自己根本不知情,公司随便扣工资没依据,必须退还被扣的 101 元工资差额

法院怎么判的?来看重点

谭某军与大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 保护和约束。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大某公司解除与谭某军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大 某公司应否返还谭某军2024年3月1日至3月18日工资差额。

大某公司上诉主张,谭某军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带头组织多名产 线员工集体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因此解除与谭某军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根据一审法院的事实,谭某军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确有未到岗的行为,但根据大某 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考勤记录和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大某公司存在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 的情况,谭某军作为员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属于劳动者依法维……。

大某公司主张其有权因谭某军未交接工衣、工卡、工鞋而扣除其工资101元,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的《关于员工工装管理规定》已经进行了有效的公示并为谭某军所知 悉。
大某公司在一审中虽称该规定已在系统上公示,但未提供具体的公示记录或证据予以佐证,且在 一审庭审结束后亦未补充说明公示情况,故大某公司应当承担拿不出证据的法律后果。因此,大某公司扣除谭某军工资101元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结果: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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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13408号

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争议焦点一:大某公司解除与谭某军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大某公司上诉主张,谭某军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带头组织多名产 线员工集体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因此解除与谭某军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谭某军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确有未到岗的行为,但根据大某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考勤记录和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大某公司存在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谭某军作为员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属于劳动者依法维权,不属于无故旷工, 大某公司因 此与谭某军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大某公司支付谭某军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大某公司应否返还谭某军2024年3月1日至3月18日工资差额

大某公司主张其有权因谭某军未交接工衣、工卡、工鞋而扣除其工资101元,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的《关于员工工装管理规定》已经进行了有效的公示并为谭某军所知 悉。大某公司在一审中虽称该规定已在系统上公示,但未提供具体的公示记录或证据予以佐证,且在 一审庭审结束后亦未补充说明公示情况,故大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大某公司 扣除谭某军工资101元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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