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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你”去找工作”,就是辞退你!别再被骗了——深圳法院:申报个税≠继续上班!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2026年6月7日 李现益律师 劳动法有关观点

公司让你"去找工作",就是辞退你!别再被骗了——深圳法院:申报个税≠继续上班!深圳劳动法李现益律师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我公司还一直在给我报个税啊,怎么就不算还在上班?"
申报个税≠继续上班,深圳法院明确劳动关系认定!

很多劳动者被公司口头辞退后,看到工资卡没进账,但个税APP里显示公司还在申报,就以为劳动关系还在。甚至有的人一等就是大半年,最后申请劳动仲裁,发现已经过了一年仲裁时效,一分钱拿不到。

深圳宝安法院最近判了一个案子,把这个坑彻底说清楚了。

事情是这样的

黎某2023年9月1日入职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被派到某乙公司上班。结果2023年10月30日,公司直接告诉她:"你去找工作吧。"

黎某没多想,接受了6000块钱补偿金,就走了。

但后来她发现,从2023年11月到2024年6月,公司还在给她申报个人所得税(虽然申报金额都是0)。2024年7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还给她介绍了一个赣州的助教工作。

黎某心想:你看,你还给我报税,还给我介绍工作,说明咱俩还是劳动关系啊!

于是她起诉公司,要求支付2023年11月到2024年10月整整一年的停工工资33040元,外加违法解除赔偿金12000元。

法院怎么说?三句话怼回去

第一,公司让你"去找工作",就是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10月30日公司明确告知黎某去"找工作",这已经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而且之后黎某确实没有提供劳动,事实很清楚——那天就结束了。

第二,申报个税不等于还在上班。

公司确实在后续几个月继续给你申报个人所得税,但是!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看的是你有没有提供实际的劳动。你都没去上班,光报个税有什么用?不能因为财务忘了停申报,就说还在上班。

第三,给你介绍工作是情谊行为,不是劳动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7月给你介绍赣州的工作,那是好心帮你介绍活干,不能证明你们之间还有劳动关系。人家帮你找工作,不等于你还是人家员工。

还有一个更大的坑——仲裁时效过期了

法院还发现一个问题:黎某是2023年10月30日被辞退的,但她正式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是2024年11月29日,已经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

她2024年10月在人社局预约提交材料,法院认为这只是"预备状态",不能算正式仲裁申请。等她把材料准备好正式提交,一年早过了。

这件事给所有打工人三个教训

第一,公司让你"去找工作""先回去等通知""暂时没岗位安排"——请记住,这就是辞退。

别傻傻地等。公司不会再用你,你也不会再收到工资。

第二,别被个税申报迷惑了。

公司继续给你报个税,很多时候是财务忘了改,或者系统自动操作。没有实际劳动,就没有劳动关系。 你等着公司给停工工资,等来的只有失望和超过仲裁时效。

第三,仲裁时效只有一年,是从知道权益被侵害那天算起的。

被辞退后,你有一年的时间申请劳动仲裁。别等,别拖,别以为公司还在报税就还有机会。时间不等人。黎某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拖了一年多,结果实体上输了,程序上也输了。


为什么选择李现益律师?

作者简介: 李现益律师,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深圳劳动法15年,累计代理3000+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率超95%。擅长竞业限制、违法辞退、调岗降薪、工伤赔偿等。全网6万+深圳打工人关注,有劳动问题可以私信他免费咨询。


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25)粤0306民初39104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认定;继续申报个人所得税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停工工资请求是否成立;劳动仲裁时效是否已过

案件事实

原告黎某2023年9月1日入职被告某(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派往某乙公司工作。2023年10月30日,被告告知原告去"找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自此终结。原告收到某乙公司支付的补偿金6000元。被告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继续为原告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为0)。2024年7月2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介绍赣州助教工作。

法院查明

2023年10月24日,某乙公司总经理钟某表示"黎某是不错,但我现在要削减费用开支,所以黎某这边不得已要优化掉"。被告向原告表示"如果你不去龙华要做不太好的打算"。2023年10月27日,经协商某乙公司同意支付6000元补偿金,原告确认收到。原告于2024年10月8日预约提交仲裁申请材料,但正式提交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

法院观点(完整原文)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已于2023年10月30日明确告知原告去"找工作",即被告已经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原告后续未提供劳动,进一步佐证双方已于2023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其次,被告虽在后续继续为原告申报个人所得税,但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全面审查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实际的劳动,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原告在2023年10月30日之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最后,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7月25日向原告介绍工作的行为为情谊行为,仅能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原告介绍赣州的工作内容及薪资费用,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10月30日解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8日的停工工资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从程序上看,原告于2024年10月通过深圳人社局预约提交劳动仲裁材料,此行为仅为预约行为,表明此时原告处于申请劳动仲裁的预备状态,无法佐证原告已将相关材料递交劳动仲裁委,且根据被告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落款时间及本案劳动仲裁查明的原告申请仲裁时间,原告于2024年11月29日正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此时距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从实体证据上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与某乙公司及原告多次沟通补偿金事宜,原告已经同意并接受某乙公司向其支付的6000元补偿金,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经协商补偿金由被派遣的某乙公司代为支付,现某乙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原告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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