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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底薪2596元,每月发你7800元——你以为的固定工资,其实是加班费打包价?——深圳劳动法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2026年6月8日 李现益律师 劳动法有关观点

合同写底薪2596元,每月发你7800元——你以为的固定工资,其实是加班费打包价?——深圳劳动法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你知道吗,很多公司玩的一个套路就是——劳动合同上写一个很低的底薪,然后每个月给你发一笔"看起来挺高"的工资,但里面已经把所有的加班费都打包进去了。

深圳有个洒水车司机就吃了这个亏。

第一,合同底薪2596元,实际每月发7800元,你以为这是固定工资?

2024年11月,刘某入职深圳某公司做洒水车司机,劳动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96元/月。

但每个月实际到手多少钱?7800元、7800元、7800元、8520元……

看起来挺高对吧?

刘某认为自己拿的是"固定工资7800元",公司应该另外算加班费。

但公司说:不对,这7800元已经包含了底薪+加班费。

问题来了:这两种说法,法院听谁的?

第二,法院算了一笔账:你的时薪只有14.92元/小时

法院怎么算的?

合同写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96元,除以21.75天,除以8小时——

你的基本时薪是14.92元/小时。

这个数字没有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法院说:合法有效。

然后法院用了一个公式来反推:
"每月应发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 + 延长加班×150% + 休息日加班×200% + 法定节假日加班×300%)"

算出来的小时工资,都不低于14.92元。

所以法院认定: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费。

换句话说,每月7800元,确实就是加班费"打包价"。

第三,年休假没休,法院判了2927.82元——这是唯一赢的

刘某也不是全输。

他入职前已经在深圳连续工作多年,社保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0年(养老保险159个月),按法律规定每年有10天年休假。

从2024年11月1日入职到2025年5月12日离职,折算下来有4天年休假没休。

法院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27.82元。

加上之前仲裁赢的违法解除赔偿金15600元、工资差额5252.26元,公司在仲裁阶段已经付了。


说几句实在话:

这个案子给所有打工人提了个醒——

签劳动合同时,底薪那一栏非常重要。

公司把底薪压得越低,你的加班费就越容易被"打包"进去。

你以为每月发7800元是固定工资,实际上合同写的是2596元底薪,剩下的全是加班费。

一旦打官司,法院按合同约定来算,你的加班费主张很可能不成立。

怎么看合同有没有坑?

  • 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那一栏,是不是很低
  • 看工资条里有没有分列底薪、加班费、补贴
  • 如果所有钱都混在一起发,没有加班费明细,多半就是"打包价"

提前看清楚,比事后打官司省心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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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25)粤0303民初27160号
**案由:**劳动争议
**争议焦点:**工资标准争议(每月固定工资7800元是否包含加班费);加班费是否已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于2024年11月1日入职被告某有限公司,任洒水车司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最后工作日及离职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月应发工资依次为7800元、7800元、7800元、8520元、7800元、5900元,出勤天数依次为30天、31天、27天、28天、31天、21天。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596元/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首先,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96元。原告关于每月固定工资78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亦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原告确认工资表中的已发放工资金额,已发放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96元,故已发放工资应包含了加班工资,即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发放的每月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第三,经核算,双方约定原告的基本工资时薪为14.92元/小时(2596÷21.75÷8),上述小时工资标准未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后的小时工资标准,故该约定合法有效。第四,关于原告的出勤时间,双方虽均未能提交完整的考勤记录,但被告工资表中所载考勤信息与原告有关每天均上班的主张基本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工资表中的考勤信息予以采信;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2025年5月1日至5月12日的打卡记录提交反证予以推翻,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以此认定原告2025年5月的出勤时间。第五,本院按照"每月应发工资÷(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天数×8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长×150%+每月休息日加班时长×200%+每月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长×300%)"的计算公式,及上述认定的月应发工资、出勤时间进行核算,得出的小时工资均不低于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时薪,故本院认定被告已向原告足额支付在职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原告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其依法享有年休假每年10天。经折算,原告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12日期间可休年休假共计4天。被告在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2927.82元。


为什么选择李现益律师?

我是李现益,深圳执业15年的劳动法律师,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帮过3000+劳动者处理劳动纠纷。

不管你在深圳哪个区——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光明、坪山,还是周边城市,只要遇到劳动纠纷,都可以把情况和材料发给我看看。

⚠️ 特别提醒:劳动仲裁申请有1年时效,从你知道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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