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工伤了,月入过万却只能按2360元算赔偿?法院判决背后藏着一个大坑!——深圳劳动法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深圳出租车司机李某,2018年入职某出租车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也签了承包经营合同。每天起早贪黑跑车,月营收一万七千多。结果2024年9月在工作中受伤,十级伤残。他向公司要3个多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均17396元算,总共61969元。
公司说:我们不付工资,你的钱是自己跑车赚的,跟我们没关系。
法院最后判了:按2360元/月算,只赔8576元。
为什么月入过万的司机,工伤赔偿只能按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算?这里面涉及一个几乎所有出租车、网约车司机都会踩的坑——"内部承包关系"。
李某2018年10月入职深圳某出租车公司,双方签了劳动合同,同时也签了《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他承包公司的车跑出租,每个月向公司交租金(份子钱),剩下的营收归自己。公司不为他发工资,只按最低标准缴社保。
2024年9月3日,李某在南山区日常工作中受伤。人社局认定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从2024年9月3日到2024年12月20日。
李某算了一笔账:自己每月营收平均17396.9元,这跟很多行业的"底薪+提成"本质上是一样的,营运收入应该算工资。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能停发工资,应按17396.9元/月计算,3个多月下来就是61969.77元。
公司不认:我们之间是承包关系,你的钱是自己跑车赚的营运收入,不是我们发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只是为了交社保签的。
到了仲裁和法院,结果出乎李某的意料。
仲裁委裁决: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2360元/月计算,公司只需支付8576.71元。
法院维持了同样的结论。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出租车行业有其特殊性,双方在劳动合同基础上形成了内部承包关系——李某的收入来源是承包车辆所得的营运收入,而不是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既然不是"工资",就不能按他的实际营收来算。
那么按什么算?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公司给李某买的社保是按最低标准缴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2360元/月。法院就按这个基数计算了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2360元 ÷ 21天 × 20天 + 2360元/月 × 2个月 + 2360元 ÷ 22天 × 15天 = 8576.71元
李某关于被扣租金的诉求,也被驳回了。
月入一万七,工伤只赔八千五。这不是个案,而是出租车、网约车行业普遍存在的结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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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 (2025)粤0303民初35795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争议焦点: 出租车司机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营运收入是否属于工资;内部承包关系下工伤保险待遇基数的认定
案件事实
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入职被告处,职务为出租车司机,原告与被告基于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签署了劳动合同;原告承包被告车辆经营,原告除需按月缴纳租金外,其每月经营车辆所获得的营运收入归原告所有,被告无需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于2024年9月3日在南山区因日常工作受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为工伤。2025年1月7日原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和停工留薪期均为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2月20日。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出租车司机,结合行业特性,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形成了内部承包关系,原告的实际收入来源于承包车辆所得的营运收入,而非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对于原告主张的工资基数,本院不予认可。依据《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参保证明》,被告已为原告购买了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其中被告受伤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2360元/月。因此,按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2360元/月作为核算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的基数,被告应支付原告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2月2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人民币857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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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现益律师 |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专注劳动法领域15年,深耕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擅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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