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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公司只按最低工资发钱合法吗?深圳中院:停工留薪期工资就是工资,按最低工资发等于欠薪——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2026年6月24日 李现益律师 工伤赔偿

工伤在家休养,公司只按最低工资发钱合法吗?深圳中院:停工留薪期工资就是工资,按最低工资发等于欠薪——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工伤了在家休养,公司每月只发基本工资或者最低工资,你觉得合法吗?

很多公司就是这么干的——觉得工伤嘛,给你发基本工资就不错了,还想怎样?

但深圳中院的判决说得清楚:停工留薪期工资,本质就是工资。公司按最低工资发,低于你受伤前的实际工资,就是欠薪。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钱?

这个问题是关键。因为如果它是"工资",公司少发了就是欠薪,员工可以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它只是"工伤待遇"或者"补贴",那公司少发了可能只涉及补差额,不涉及欠薪的问题。

很多公司就钻这个空子。它们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产生的待遇,不是劳动报酬,少发一点不构成欠薪。

深圳中院的判决直接否了这个说法。法院的原话很明确——

"停工留薪期工资虽系基于工伤事故产生,但其本质仍为劳动者在特定期间内依法享有的工资性待遇,与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具有同质性。"

翻译成大白话:虽然是因为工伤才有的这笔钱,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就是工资,跟正常上班挣的工资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二、公司按最低工资发,员工被迫解除,法院支持

深圳某公司的员工发生了工伤。公司在顾某停工休养期间,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月发停工留薪期工资。但顾某受伤前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远高于2360元。

顾某要求按实际工资补发,公司拖着不给。顾某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欠薪,我不干了。

公司收到通知后急了,赶紧把差额补上。但法院查明:顾某发解除通知的时候,公司还没补。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才补的。

法院认定: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行为。顾某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公司后来补了,那是解除之后的事,不影响解除的合法性。

最终判决支持了顾某的诉求。

三、这个判决对工伤员工的三个意义

第一,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它就是工资。

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基本工资发放,如果低于你受伤前的实际工资,就是欠薪。受伤前月薪8000,公司只发2360——每月差额5640元,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回来。

第二,公司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你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这不是你主动辞职,是公司违约在先。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举证责任在公司。

公司说"已经足额发放了"——公司得拿证据。你只需要拿出受伤前的工资记录证明实际工资水平。


说几句实在话:

很多工伤员工有一个错误的认知:觉得公司发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就行,发多发少无所谓。

不是的。

停工留薪期工资,法律规定的标准是你受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是最低工资,不是基本工资。 公司发少了,你就有权利追回来。如果公司拖着不给,你还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拿经济补偿。

对工伤员工来说,受伤前的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就是最重要的证据——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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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醒: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按你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标准发,不是按最低工资。公司少发了就是欠薪,你有权要求补发,也可以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有1年时效,劳动仲裁有1年时效,拿不准就早点问。

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32926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案件事实

顾某系深圳市康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康某公司在顾某停工留薪期期间,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月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顾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顾某以康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康某公司收到通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才补发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顾某遂起诉要求康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律师费。一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顾某的诉请。康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康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律师费。

康某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且其在劳动仲裁前已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首先,停工留薪期工资虽系基于工伤事故产生,但其本质仍为劳动者在特定期间内依法享有的工资性待遇,与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具有同质性。康某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但未能提供充分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康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其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系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发放。根据顾某的工资发放记录,顾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康某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行为,且康某公司亦提交银行回单以证明其补足差额。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顾某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时,康某公司尚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才完成补发。

顾某以康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据此支持顾某诉请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律师费。一审法院关于律师费的处理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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