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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说“产假工资是福利不是劳动报酬”,少发不用赔经济补偿?深圳中院:产假工资就是劳动报酬!少发7万补偿照赔

2026年8月28日 李现益律师 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纠纷

产假工资是福利不是工资?法院:属于劳动报酬,少发可被迫离职拿经济补偿7万——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文书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粤03民终425号);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305民初19641号)
当事人:王某晶(女职工)诉深圳市兆某公司
争议焦点:产假工资是否属劳动报酬,员工据此被迫解除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案件速览

项目 内容
审理法院 深圳中院(二审)
当事人 王某晶(女职工)与深圳某公司
核心争议 公司产假期间仅按 2370 元/月发工资,员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公司抗辩 产假工资是"福利待遇"不是"劳动报酬",故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70164.38 元

本案与前面两篇是同一份二审判决:前面讲了"产假工资按什么基数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是只按基本工资)和"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是两码事",这一篇讲最后一个、也最能戳中公司痛点的点——因为少发产假工资,员工合法"被迫离职",公司还得倒赔一笔经济补偿。

裁判的核心观点

第一层:员工"被迫离职"的两条法定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给劳动者留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能拿经济补偿"的出口,本案踩中其中两条:

  1.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只要公司存在这两种情形之一,员工不需要公司同意,直接通知解除即可,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员工把这两条都写进了解除理由,而法院已认定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形",第一条事由成立。

第二层:公司的核心抗辩——"产假工资是福利,不是报酬"

公司上诉的逻辑是:产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不是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所以"公司没发够产假工资"不算"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然不用付经济补偿。

这个抗辩很典型,很多公司在庭审里都这么讲——把产假工资从"工资"降格成"福利",意图把"克扣工资"包装成"福利没给到位",从而绕开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

第三层:法院为什么驳回——产假工资就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深圳中院在本院认为里讲得很清楚:

产假工资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益,应视为正常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这一句直接把公司的抗辩打回去了。它的法理根基来自《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既然法律把休产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那产假期间发的工资当然就是劳动报酬,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

认定链条是这样的:产假工资 = 劳动报酬 → 公司少发 = 克扣劳动报酬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员工据此解除 = 合法的被迫解除 → 公司必须付经济补偿。公司想把"福利"当挡箭牌,法院不认。

第四层:经济补偿怎么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工作年限 × 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本案法院依在案工资表核算,确认公司应支付王某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70164.38 元。结合前面已认定的产假工资差额 38351.88 元、律师费 5000 元,公司三项合计要掏 113516.26 元。

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都要以在案证据为准,不是公司单方面定的数。本案中公司已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这笔钱,但二审维持原判,说明公司的算法站不住脚。

赔偿清单

项目 金额(元) 依据
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38351.88 前12个月平均工资 9355.25 / 扣加班后 8448.58,实发仅 2370/月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70164.38 工作年限 × 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律师费(胜诉比例判付) 5000 实际支出 6000,按胜诉比例支持
合计 113516.26 公司一审三项诉请全部被驳回
  1. 少发产假工资,不只是"补差额"那么简单。 一旦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并额外主张经济补偿——这才是大头。
  2. 解除理由要写清楚。 离职通知里明确写"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保留送达证据;理由写准了,经济补偿才拿得稳。
  3. 别被"福利说"忽悠。 公司拿"产假工资是福利"搪塞,直接搬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产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照发工资。法律面前,产假工资就是劳动报酬。

关键案件信息

  1. 案号:(2025)粤03民终425号(二审);一审 (2024)粤0305民初19641号

  2.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深圳某区法院(一审)

  3. 当事人:王某晶(女职工);深圳某公司

  4. 案件事实:王某晶于 202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休产假,公司期间仅按 2370 元/月支付工资。王某晶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律师费。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上述三项合计 113516.26 元,主张产假工资属福利待遇、非劳动报酬,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5. 法院查明:王某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高于 2370 元/月;一审依工资表确认产假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9355.25 元,扣除加班工资后正常出勤月平均工资 8448.58 元;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形。

  6. 法院观点(完整提取,未裁剪):

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王某晶以深圳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上述认定的事实,深圳某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王某晶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形。深圳某公司上诉主张,产假工资为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不属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故公司是否支付产假工资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产假工资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益,应视为正常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故深圳某公司的此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成立,深圳某公司应支付王某晶经济补偿金70164.38元。

王某晶为本案实际支出律师费6000元,一审法院根据其胜诉比例判定深圳某公司支付王某晶律师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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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专注劳动法15年,累计为3000+劳动者解决劳动法律问题。产假工资被少发、被迫离职拿经济补偿、公司拿"福利说"搪塞——这类案件我们办得不少。从核算工基基数、固定未足额支付证据,到写被迫解除通知、主张经济补偿,全程帮劳动者把该拿的钱拿回来。

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撰写,人物与公司信息已做匿名化处理,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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