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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公司借培训把怀孕员工调去惠州变相变更工作地点拒不到岗按旷工开除法院判违法解除赔18.5万-劳动法文章-20260909

2026年11月1日 李现益律师 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纠纷

公司借"培训"把怀孕员工调去惠州变相变更工作地点,拒不到岗就按旷工开除?法院:违法解除赔18.5万——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公司挂个“培训”名头把人调去外地,就不算调岗了?法院看的是实质——“不去就按旷工开除”的前提是安排本身合法——安排违法,员工拒绝就不叫旷工!
怀孕后公司连发三天通知让我去惠州“培训两个月”,食宿交通一句不提——我没去,公司说我旷工把我开了!怀孕员工拒去外地“培训”,公司按“恶性旷工”开除——法院:安排不合法,拒绝不构成旷工,赔18.5万!——文书来源: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书来源: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件速览

李某2017年6月入职深圳某公司。2024年1月,公司已知道李某怀孕,却连发三天通知,要求李某去惠州关联公司"培训两个月"——培训地点超出深圳市范围,交通食宿细节只字不提,且实质是变相把李某长期调去惠州办公。李某多次要求明确食宿交通,照常在原厂区上班。公司不理,2024年1月27日直接以"拒绝培训、恶性旷工"为由视为自动离职、单方解除。龙华法院:公司证明不了这安排的合理必要,属变相变更工作地点;李某是孕妇、无重大恶意、未造成恶劣影响,未达严重违纪。违法解除,判赔185647.34元。

双方理由

公司说:李某连续三天收到书面培训要求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前往,是不服从工作安排、恶性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制度,1月27日作自动离职处理完全合法,不该赔。

李某说:培训通知没提交通食宿,地点超出深圳、期限两个月不合理,实质是单方长距离变更工作地点;自己一直提合理诉求并在原岗上班,公司不理,所谓"旷工"不成立,属违法解除。

自以为vs法院

公司自以为:挂个"培训"名头、发个通知,员工不去=旷工=合法开除,尤其怀孕员工"好打发"。

法院认定:①公司自认培训每周2-3次,但其余时间李某要在惠州办公、结束后仍每周去1-3天,去惠州的时间比培训还长,明显是变相变更工作地点;②李某当时已怀孕、公司知情,安排两个月长途培训、变更地点,公司却证明不了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担举证不能;③李某无主观重大恶意、无恶劣影响,没到严重违纪程度。解除依据不足,违法。

法院怎么判的?

经查,李某当时已怀孕,某公司亦知晓其已怀孕。本院认为,某公司主张培训安排为两个月期间每周2-3次,但每周除培训时间外,李某大部分时间需在惠州某处理日常业务,培训结束后仍需每周到惠州某1-3天。相较于培训时间,李某至惠州某办公的时间更长。某公司虽以培训为由安排李某至惠州某,但存在以此变相变更李某工作地点的情形。李某作为孕妇,某公司安排其至惠州某进行长达两个月的培训、变相变更李某工作地点,而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此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某在整个事件中并无主观上的重大恶意,其行为也未造成恶劣影响,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程度。故,本院认定某公司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李某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核算,某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5647.34元(14436.31元/月×7个月×2倍-已支付的合同到期经济补偿16461元)。

龙华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647.34元(前12个月月均工资14436.31元×7个月×2倍 − 已付合同到期经济补偿16461元)。

说几句实在话

  1. "培训"不能当违法调岗的遮羞布。公司把员工长期调去外地、实质变更工作地点,却只挂个"培训"名头、不谈食宿交通,法院一眼看穿是变相变更。员工遇到这类"借培训行调岗"的通知,要书面提异议、留好在原岗上班的证据。

  2. 怀孕不是公司的"开除理由",反而是公司的"举证枷锁"。李某当时已孕、公司知情,安排两个月长途培训本就敏感;公司又证明不了合理必要,直接承担举证不能。孕期女职工被这样针对,解除几乎必败。

  3. "不去=旷工"的前提是安排合法。公司自己的工作地点变更不合法、不合理,员工拒绝就不构成旷工。本案中李某一直在原厂区上班,公司却按"恶性旷工"开除,法院不认。

关键案件信息

  • 案号:(2025)粤0309民初94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员黄森平,2025年3月24日判决)
  • 当事人:李某(劳动者,孕妇);深圳某有限公司(用人单位)
  • 案由: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 争议焦点:以"培训"名义外派是否构成变相变更工作地点、解除是否合法
  • 裁判结果: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185647.34元(14436.31元/月×7个月×2倍−已付合同到期经济补偿16461元)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87条;用人单位对解除合理性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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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择李现益律师?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长期专注劳动争议案件,累计为3000+劳动者解决劳动法律问题。从仲裁到一审、二审,帮劳动者把"公司说的不算"变成"法院认的",尤其在违法解除、考勤证据争议、产假工资维权上经验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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